9月7日,證監(jiān)會發(fā)文警示,近年來,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增多。證監(jiān)會提醒投資者,獲取證券投資建議請通過證券公司或合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進行,合法證券機構名單可在證監(jiān)會、證券業(yè)協(xié)會網站查詢;請不要與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合作,遠離“非法薦股”,避免利益損失。
同時,證監(jiān)會提醒各網絡直播平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的,不得從事任何直播薦股活動;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的,不得為無資格機構和個人從事直播薦股提供便利。
證監(jiān)會“警示”一周后,新京報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以“股票”、“炒股”作為主播名檢索,在一些網絡直播平臺上仍能檢索到數十名“薦股”主播。其中,YY直播與斗魚直播平臺的薦股主播仍然可以正常直播“薦股”。
今年以來,A股市場行情低迷。上證指數年內至今下跌19.82%,深成指年內下跌27.55%,創(chuàng)業(yè)板指年內下跌22.99%。在如此艱難的行情之下,在網絡直播平臺的直播間中,依然有一群“股神”每日進行“漲停板表演”、“牛股推薦”。周盈利45%的宣傳語被掛在直播間的醒目位置,動輒十萬的流量,數百萬的訂閱,觀眾的禮物、打賞,讓網絡直播間的所謂“股神”獲益頗豐。
與此前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tǒng)媒體“非法薦股”大幅減少相比,利用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的現(xiàn)象正在增多。證監(jiān)會已經注意到這一“變化”,并且將處置非法薦股的觸角延伸至此,沒有“牌照”的網絡直播平臺將被打擊。
證監(jiān)會警示一周后,YY、斗魚薦股主播正常直播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證監(jiān)會的警示文章發(fā)布一周后,部分知名網絡直播平臺仍然可以檢索到大量的“薦股”主播,并且有部分主播仍然活躍在薦股一線。通過對YY直播、斗魚直播,虎牙直播、熊貓直播4家網絡直播平臺的調查,記者發(fā)現(xiàn),以“股票”、“炒股”作為主播名檢索,均能檢索到數十名“薦股”主播。從活躍度來看,僅上述4家平臺中,就有YY直播與斗魚直播平臺的薦股主播仍然可以正常直播“薦股”。
以YY直播為例,其平臺上粉絲排名第一的“薦股”主播,平臺公布的訂閱用戶為505.6萬人。記者實測發(fā)現(xiàn),該主播的直播時間與A股交易時間重合。這位主播建立了互動群,用戶可以通過刷禮物成為互動群的成員。在斗魚直播平臺,“薦股”主播的人氣相對較弱,粉絲排名第一的“薦股”主播,平臺公布的訂閱用戶為1.18萬人,其直播時間為晚間8點后。
記者觀察到,上述兩位主播的直播內容主要是分析大盤走勢,進行K線教學,分析熱門股票,并且給出實際操作建議。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兩位主播的直播間,記者沒有查到任何有關其擁有證券投資咨詢執(zhí)業(yè)資格的證明。
與此同時,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上述直播平臺亦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通過對證監(jiān)會今年9月7日披露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錄(2018年8月)”進行一一對照,在84家取得該項業(yè)務資格的機構中,并無上述網絡直播平臺或其所屬公司。
證監(jiān)會在“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中明確,電話信息服務臺、計算機信息服務公司聘請人員,主持或傳播分析并預測證券、期貨市場及個股、期貨品種或合約的行情走勢,提供具體投資建議的分析文章、評論、報告等信息時,被聘者或撰稿人必須是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的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執(zhí)業(yè)資格的咨詢人員。
“美女”一對一薦股,交會費推薦漲停股
除了知名的網絡直播平臺之外,股票直播網站信息魚龍混雜,通過搜索工具檢索“股票直播”,新京報搜索到諸如知牛財經、牛仔網、瘋牛直播、阿牛直播、1富財經等專做證券市場的網絡直播平臺。
上述直播平臺魚龍混雜,不乏傳統(tǒng)“套路薦股”。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在1富財經直播中,有一位名叫“獵莊女神”的主播,該主播號稱“私募操盤手、金融專業(yè)碩士,擁有十多年實戰(zhàn)經驗,獨創(chuàng)《獵裝戰(zhàn)法》,擅長波段、抓熱點,做龍頭,可以盤前、盤中、盤后全方位指導。”該主播以一張美女圖片作為自身宣傳照,記者通過識圖軟件檢索發(fā)現(xiàn),該圖疑似“2016年新款亮片款車模酒吧禮服”的模特照。
記者獲得的上述主播的宣傳材料中稱,粉絲可以購買“熱點龍頭+短線牛股+尾盤票組合”,購買后可以享受早盤推送,開盤9:30前推送熱點強勢股,推薦“主升浪”買點。同時,尾盤在指數安全的前提下,推送超短線操作的股票,即次日沖高獲利了結,漲停的持有。
此外,上述宣傳材料中還顯示有多條“粉絲”留言,如“才買4天,就買到了6個漲停板,老師技術一流,指標也一樣牛。”同時,上述主播聲稱,購買他們的一款軟件,可以抓到諸如貴州燃氣、金盾股份等前期“妖股”。購買此款軟件需要支付1680個G幣(虛擬幣,為1富財經網站的虛擬幣),折合人民幣1680元。
這與證監(jiān)會在《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活動風險警示》中提到的現(xiàn)象大同小異,個人或機構在網絡直播平臺開通直播房間,成為“主播”“播主”“圈主”,以“股神”“大V”“老師”自居,號稱擁有資深投資背景、神奇實戰(zhàn)業(yè)績,以“分享炒股技巧”“鎖定牛股”“推薦黑馬股”等吸引眼球,利用“高手指導”“大佬看盤”“名家談股”等名目宣傳誘導投資者充值購買“金幣”“鮮花”等平臺虛擬幣或禮品,通過“直播訂閱”“收費文章”“付費問答”等各種項目讓投資者持續(xù)繳費。
投資者王建(化名)抱著試一試的心態(tài)使用了該款軟件。王建告訴新京報記者,這款軟件推薦的多為市場熱門股票,很多指標只是參考了成交量、K線形態(tài)、MACD指標等簡單指標。他說,“有些妖股在高位,這款軟件還在推薦買入,實際上就是讓我們賭博。”
投顧服務覆蓋不足,薦股服務存灰色空間
北京地區(qū)一家證券營業(yè)部的高級客戶經理告訴新京報記者,網絡直播平臺非法薦股的存在,一方面也與證券機構投顧服務不足有關。據這位客戶經理介紹,“我們對于客戶是要進行分類的,比如資產到達50萬的,會配有專門的客服與客戶聯(lián)系,詢問其是否需要投顧服務。對于資產更高(的客戶),會有專門的投顧人員服務。而大部分資產在20萬以下的客戶,一般不會列入服務對象。”
“這些用戶怎么辦?他也需要有個人給他提出建議,(于是)只能在網絡上檢索,獲取他需要的投顧信息。”上述客戶經理表示,“專業(yè)的咨詢機構給出的建議偏重防風險,穩(wěn)健;而網絡薦股重視高收益,激進。前者收費,后者免費,普通投資者容易選擇后者。”
北京地區(qū)的投資者陸明認為,對待網絡薦股應該區(qū)別看待,其中有一些是騙子,專門為了騙取投資者的錢財,有一些則確實起到好的作用。
陸明告訴新京報記者,“我常年關注的一個炒股主播,在貿易摩擦加碼后,就提醒粉絲們及時清倉,及時止損,避免了進一步損失。對比來看,一些不負責任的證券分析師,在股票面臨退市風險的情況下,還在推薦股票,兩者對待投資者的態(tài)度高下立判。”
一位網絡直播薦股節(jié)目負責人表示,“我們會擔心封號的風險,因為粉絲數量已經達到十萬左右。我們如果推一只股票的話,很可能就會被粉絲買到漲停,這顯然會受到監(jiān)管部門的處罰。所以,我們現(xiàn)在只分析大盤,分析熱點板塊,進行K線、纏論的教學。由于市場行情低迷,現(xiàn)階段主要以提示風險為主。”對于合規(guī)問題,上述負責人表示:“在進行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的申請工作。”
“非法薦股”涉事公司被判返還投資者費用
網絡直播平臺上的“無證薦股”,與此前通過電視等傳統(tǒng)媒體,以及線下授課等形式進行的“非法薦股”一樣,給投資者帶來無法確定的風險。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據裁判文書網一則案例顯示,投資者可以向“非法薦股”的組織者追責,并追回繳納的費用。
2010年1月14日起,胡某報名參加金翰林公司舉辦的名為“‘金飯碗’股票訓練營”的證券投資咨詢培訓班,并交納相應費用合計人民幣16800元,金翰林公司開具了相應收據。
金翰林公司的老師在公開課上向股民鼓吹自己的薦股能力、股票分析能力等,吸引股民購買公司的培訓課程。股民購買培訓課程后即可成為公司的學員,可以聽公司相應的收費培訓課,并可進入公司的QQ群。
高級班收費2.5萬元至3萬元不等,內容主要是教學員如何找到具有上漲趨勢的板塊及板塊中的一些股票。公司的業(yè)務員和老師的工資均與其業(yè)績掛鉤,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提成。
2012年4月份,因金翰林公司涉嫌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民警抓獲了金翰林公司的管理人員、員工、授課老師等14人。2012年12月13日,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就該14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
在胡某與金翰林公司的民事訴訟中,法院支持了胡某的索賠訴求。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金翰林公司在未經證券監(jiān)督主管部門的批準的情況下,以開設股票投資培訓班的方式,向學員非法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該事實并已經過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該公司相關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院認為,金翰林公司自身無進行證券投資咨詢服務資質,收取本案訟爭的相關費用也是通過金翰林公司,故金翰林公司員工及外聘培訓人員對外行為屬于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因此金翰林公司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胡國才與金翰林公司之間形成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并無不當。依照無效合同處理原則,原審判決金翰林公司返還因該合同而收取的費用16800元,處理恰當。
對于“非法薦股",上海創(chuàng)遠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峰認為,投資者繳納的費用是可以要回的,因為投資者與“非法薦股”機構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由于“非法薦股”機構涉及侵權,給投資者造成的投資損失,機構需要賠償。但這種因果關系的認定,相對復雜一點。